为了加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献身精神和事业心,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做出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成果。
(三)身心健康。
第二条 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为三年。如确有必要,经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报研究生教育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一年。
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一至二年。
第三条 培养方式
(一)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可成立三至五名本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博士生指导小组。
(二)博士生的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博士生的培养方案按二级学科(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点)为单位制定。专业下设研究方向,博士生原则上应按该学科申报博士点时确定的研究方向招生和培养。设置新的研究方向,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博士生培养过程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环节,并明确博士生在本学科所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掌握研究方向及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对独立地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研工作所应具备的能力以及博士学位论文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博士生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博士生的个人特点和研究方向,由博士生导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博士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应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完成,并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选题报告、学位论文、实践环节等项目的要求和进度作出计划;个人培养计划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发挥每个博士生的特点和创造性。
(五)博士生导师在培养过程中应全面地关心和指导博士生成长。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导师做好下列工作:
1.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2.对博士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3.指导和检查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第四条 课程设置和考试
博士生培养应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撰写的需要和个人特点,拓宽和加深博士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博士生的创造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博士生发展潜力。
博士生的学位课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二至三门),总共25学分。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
课程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听课、课堂讨论、阅读原著、撰写读书报告等方式,使博士生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用以指导学习和科研工作。
(二)外语(3学分)
外语基本要求是: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具有较好的写作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通过学位课程考试。
第一外国语:分基础部分和专业部分。基础部分占成绩的70%,专业部分占成绩的30%。
第二外国语:鼓励博士生选修第二外国语,并达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水平。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15学分)
1.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在硕士课程基础上拓宽加深,设置有关基础理论和专业的学位课程和其他课程。一般包括三方面:一是拓宽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题、文献专题等课程;三是适应学科交叉需要,设置有关跨学科的课程。课程内容要注意解决好博士生和硕士生阶段学位课程的衔接和区分。
2.课程学习
(1)导师组及导师应根据专业、研究方向和博士生已有基础,精心安排学习内容,使博士生能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博士生入学后,由导师提出并确定博士生的课程学习要求、主要参考文献和考试范围,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学习方式。课程学习以自学为主,也可采取讲授、课堂讨论、做学术报告、写读书笔记、撰写论文、承担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必须注重实效。
(四)选修课(4学分)
取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开出反映学科前沿或具有交叉学科知识、综合性的博士生选修课,鼓励博士生参加学术讲座、专题讲座和旁听硕士生的相关课程。
(五)课程考试
1.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每门课程由三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负责命题和审定成绩。
2.课程考试可以采取口试、笔试或撰写读书报告等形式,科学测评博士生的学习和科研水平。
3.博士生的课程考试管理,执行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4.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原则上应在入学后一年半内全部结束。
第五条 综合考试
(一)综合考试是博士生修完课程后、学位论文开始前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检查博士生是否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以此确定是否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二)综合考试至迟应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综合考试具体时间由导师组安排。
(三)综合考试和成绩评定由导师组主持,导师组应组织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三至五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担任主席。
(四)导师应在综合考试前向考试委员会报告博士生的专业、研究方向及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和科研情况。考试委员会应根据博士专业培养目标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确定考试范围,拟定考试题目。
(五)综合考试可以口试或口笔兼试方式,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考试委员会应选聘一名讲师职称以上的人员作综合考试的记录。
(六)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博士生,不得补考,中止博士论文撰写,按结业处理。
第六条 学位论文
(一)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组织博士生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活动,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二)博士生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要在本学科上具有创新性价值,并在理论或应用方面对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应能反映博士生的独立科研能力。
(三)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预定的研究方向查阅文献、做好选题准备,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写出开题报告。博士生应就选题的科学依据、选题价值、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课题条件等做出论证,在通过后拟定正式论文撰写计划,包括论文撰写阶段的主要内容、进行方式、完成期限等。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四)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在国内核心刊物上至少应发表两篇学术论文,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五篇以上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一般不批准学位论文答辩。鼓励博士生在境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经导师和指导小组审核,认为论文符合答辩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制定
各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由导师组根据本规定拟订,经研究生教育院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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