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说明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应学位。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学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学位工作,同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工作一样,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条 申请人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3、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位专业的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
4、港澳台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办的六级汉语水平考试。
第四条 本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己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的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的学位申请。
二、申请手续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在每年九月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 申请时,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及复印件各1份;
2.最后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3.国内外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
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申请学位的批准书;
5.所在单位向本校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以及证明申请人没有向其他单位同时提出申请的材料(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加印密封传递)。
三、资格审查
第七条 在申请人提交第六条的全部材料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位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就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应将资格审查小组同意申请的决定和同意申请日期及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要求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单位。对不同意申请的申请人材料,应退还申请人本人。
四、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九条 对同意申请的申请人,从下面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各有关院、系(所)组织由三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具体进行认定工作。由院、系(所)研究生工作秘书将通过认定的材料整理后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对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材料退学位办公室。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所申请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外语、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1、课程考试
硕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7—8门,累计学分不少于本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即不少于23学分。另加政治课3学分。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在培养处办理申请课程考试的手续。考试应严格按所申请专业在校研究生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由研究生院培养处统一组织考试。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培养处组织。
凡跨专业申请学位者,必须补修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大学本科基础课程3—5门,或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但所得学分不计入专业课程考试要求的学分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此项考试在国家未实施前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专业所属院、系(所)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评阅与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评阅与答辩由所申请专业所属院、系(所)组织。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个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其人数不能占答辩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
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必须有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人员签字。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必须有书面决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五、学位评定
第十条 经学位论文答辩后,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材料,各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审查,就是否同意授予学位作出决定。校学位办公室将经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批合格方可授予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审批一次。学位评审按照《华东师范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第八章办理。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公室将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研究生院工作办公室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校学位办公室对授于学位的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发出授予学位的通知,井发给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应对获得学位者的材料按人立卷,存入学校档案馆。
六、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学校及有关院、系(所)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细则另订),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评估。
七、 其 他
第十四条 申请人曾有本校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己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按照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对待,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审和答辩等费用。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被接受申请后可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以准备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申请人获得学位,仅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己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并不涉及学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校学位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