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责任的承担 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因买受人的原因而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抵消、提存、混同 (1) 抵消: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 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消的条件A。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须为合法。 B.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C.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如后到期一方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 D.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消之债务。如侵权行为、与人身权不可分。 抵消权为形成权,单方法律行为。应当通知对方。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只能通过约定抵消,单方不得抵消。 抵消的效力:数额相同则互负债务消灭。数额不等,差额部分,债务人继续履行。 (2)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 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提存的原因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于提存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效力:A。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从属债务也消灭 B.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C.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D.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3) 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 混同的原因 A。企业合并 B.继承 C.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债权或转移债务引起业绩发生混同 混同的效力:发生混同,债归于绝对的消灭,从属的权利义务也消灭,但涉及第三人 利益的债权债务,不因混同而消灭。 |